BBS备案指南:步骤、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论坛(BBS)已成为人们交流思想、分享信息的重要平台。
为了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内容的合法合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BBS论坛实行备案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BBS备案的步骤、注意事项以及解决常见问题的指南,帮助网站管理员和广大网民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二、BBS备案步骤
1.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相关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网站的名称、域名等。这些材料将作为备案的基础信息。
2. 登录备案系统:访问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登录备案系统。
3. 填写备案信息:在系统中填写网站的基本信息,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所在地等。同时,需要上传相关材料。
4. 提交审核: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备案申请并等待审核。
5. 审核结果通知:备案审核通常需要一定时间,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
6. 完成备案:审核通过后,即可正式开通BBS论坛。
三、BBS备案注意事项
1. 遵守法律法规:在备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2. 材料齐全:提交备案材料时,务必确保材料齐全、清晰,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审核失败。
3. 及时更新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4. 保持沟通:在备案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可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求帮助和指导。
四、BBS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1. 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答:备案时间因地区和审核流程而异,一般需数个工作日至数周不等。具体时间请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相关政府部门。
2. 备案是否需要费用?
答:备案过程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审核费、服务费等。具体费用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3. 备案未通过怎么办?
答:如备案未通过,请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提交申请。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寻求指导。
4. 备案信息变更如何操作?
答:如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如网站负责人变更、域名变更等),请及时登录备案系统,修改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核。
5. 备案过程中如何联系相关部门?
答:在备案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需咨询相关政策,可通过当地通信管理局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电话、邮箱等方式进行联系。
五、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BBS备案的过程和注意事项,以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网站管理员在准备开设BBS论坛时,因未了解备案流程,导致备案多次失败。
后来,他按照正确的流程准备了相关材料,并咨询了当地通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最终成功完成了备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了解备案流程、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是顺利备案的关键。
六、总结
本文详细介绍了BBS备案的步骤、注意事项以及解决常见问题的指南。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帮助网站管理员和广大网民顺利完成BBS论坛的备案工作。
同时,我们还应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确保网站的合法合规运营。
现在个人论坛怎么能通过备案?
问:论坛为什么要进行BBS登记备案?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否则,属于非法经营。
问:论坛没有进行BBS登记备案的后果?违反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问:论坛如何办理BBS登记备案手续?一、论坛进行BBS专项登记备案的必备条件首先,申请BBS证必须申请ICP证或者进行ICP备案。
ICP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ICP证的申请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8)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9)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0)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11)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ICP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ICP备案的申请条件: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备案材料真实、齐全、备案网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接着,在办理完毕ICP证或者ICP备案后,才可以申请BBS登记备案。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二、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BBS登记备案申请三、BBS登记备案的流程及办理时间(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其审批流程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相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其审批流程与通用审批流程图相同。
四、BBS备案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BBS证(BBS审批备案)应当提交材料(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3、规则张贴制度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BBS登记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BBS证(BBS审批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申请开办BBS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
(一)栏目明确制度。
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
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
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
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版主资料登记表”)。
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
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
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
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
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
1、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坚持对用户贴文上网实行先审后发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2、严格落实记录保存制度,应当记录所提供的电子公告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问:BBS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备案论坛论坛社区备案
国家对建立论坛类的网站有什么法规要求,需要哪些备案资料,去哪里办理?
这个要看你的空间是哪里的就在那里备案,我现在也有个论坛,空间用的西北互联的,备案也是在他们那里提交的,需要身份证、照片、网站安全协议,网站真实性核验单,别的没了,我的备案下来用了九天
现在开办论坛,需不需要前置审批或专项备案啊?
需要的!现在的bbs不好做了,不过如果是小型的论坛,备案时写个人网站就行了,没必要审批了,主要还是看论坛的规模,如果不小心做大了,肯定要审批的
请问如何建设一个论坛网站?
备案,可以由空间商协助,只要你提供资料就可以。
论坛搭建可以使用完善的CMS。
dede、DZ、帝国等都可以。
文章、内容更新,如果你觉得自己可以,那就免费,如果不行,可以找编辑。
具体的搭建就算完了。
运营就复杂了。
各个论坛特色不一样,主要看你要做哪方面的业务。
个人备案能做什么网站?
接上级通信管理局部门通知,对含有企业、行业、社区类信息的网站请以单位名义进行备案,为了让您网站备案顺利通过请您认真查看需备案网站类型与备案主体的对应要求,特此通知:
一、个人可以备案网站的内容:
1.个人博客(个别地区需要办理审批文件)
2.网址导航3.个人作品展示(绘画等)
4.文摘二、个人不能备案的网站类型:
1.不能备案含有企业、行业类信息的网站2.不能备案论坛网站3.不能备案经营类,涉及金钱交易的网站,例如购物、团购类4.不能备案社区类网站
论坛备案手续
1、电子公告的申请书(法人签章); 2、拟开办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名称,以及具体栏目内容的简单描述; 3、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4、《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提供正本一式两份); 5、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制度(包括:栏目明确制度、版主负责制度、用户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措施); 6、电子公告服务承诺书; 7、BBS版主资料登记表; 8、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的复印件)。你如果备案好了可以马上叫空间商给你开开啊,不过要多久备好就难说了,长的话大半年都有可能..现在能办下这个备案的没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