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人们提供了连接、交流和探索世界的全新方式。要在这个数字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您需要注册一个域名空间。
域名空间:您的数字身份
域名空间就像您的在线地址,它可以让其他人通过互联网找到您的网站或服务。当人们在浏览器中输入您的域名时,它会将他们带到您托管网站或在线内容的服务器。
注册一个域名空间有很多好处,包括:
- 创建专业在线形象
- 提高网站的可信度
- 提升搜索引擎排名
- 建立品牌知名度
如何注册域名空间
注册域名空间很简单,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 选择一个域名注册商。有许多域名注册商提供各种价格和选项。
- 搜索您想要的域名。使用域名注册商的搜索工具来检查域名是否可用。
- 选择域名扩展名。最常见的域名扩展名是 .com、.net 和 .org,但还有许多其他选项可供选择。
- 填写注册信息。您需要提供您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信息。
- 完成付款。一旦您填写了所有信息,您就可以完成付款并注册您的域名。
网络安全:数字世界的灯塔
随着数字世界的发展,网络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网络安全是一套措施,旨在保护您的在线数据免受网络犯罪分子的侵害。以下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原因:
- 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 保护您的财务信息
- 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您的在线帐户
- 防止数据泄露
网络安全最佳实践
为了确保您的网络安全,您可以遵循以下最佳实践:
- 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
- 在所有在线帐户上启用双因素身份验证。
- 定期更新您的软件和操作系统。
- 使用信誉良好的防病毒软件。
- 注意网络钓鱼诈骗和恶意软件。
结论
在数字世界的无限可能性中占有一席之地,注册域名空间至关重要。通过域名空间,您可以创建专业的在线形象, повысить可信度,并建立品牌知名度。为了确保您的在线安全,请务必遵循网络安全最佳实践。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
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等方面。
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
特别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
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一样, 电子商务活动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然而, 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和商务贸易方面的法规都未涉及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
立法的不完备对商务贸易造成了障碍, 人们既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1.1 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
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面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此外,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和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尚属于争论的范畴,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
(2) 间接侵权,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 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网络上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在研究当中。
3.1.2 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
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版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
但是,能否直接对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一样。
依据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中对授予专利的事物这样描述:“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只要它们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专利。
”可见,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在知识产权理论界不少人都认为要把专利和版权两种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真正的保护。
(2)Intemet对专利法的影响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
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ac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广泛的、开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专利的电子申请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
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
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
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1.3 因特网上的域名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便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了。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域名虽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但是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
因此,最紧迫的议题当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
但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给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当考虑给予它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
这样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且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
3.2 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
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额迄今不足美国的万分之一,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
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些行为同时也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3.2.1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互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方便,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
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
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在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坏主意。
而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不存在抢注之故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同刑事犯罪者一样,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给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
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
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
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2.2 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种状况,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类带来苦难。
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二,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 使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
第三, 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
在网络环境下, 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 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所以, 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 不断增加调整力度。
3.2.3 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
电子商务 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还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创新性贸易技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电子商务 中的商品品种增多, 贸易技巧层出不穷, 仅靠版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所有方面。
因此, 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寻找新的保护途径。
(1)专利权保护。
创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公布其技术成果, 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这是创新者享有专利垄断权, 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
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专有权, 使用它的时间越长, 范围越广, 其价值就越高(在出现新的替代性技术之前, 其价值能无限期积累) , 而且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赚得极为丰厚的利润。
(2) 商业秘密保护。
在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才成为商业秘密”。
在电子商务中,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会计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
商业秘密具有很高价值, 这表现在它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因此, 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而一些企业为节省开支或了解对手的情况, 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业秘密权, 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
5.1 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看, 电子商务虽涉及的领域众多,形式多样, 但行业和区域差异较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统一。
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当开展必要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抓试点、重宣传、贵引导, 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 逐步推广,在宣传的基础上普及电子商务基本常识,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的企业或消费者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中来,引导他们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
5.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
这种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 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出类似于IBM 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 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域名制度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
目前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对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5.4 修订中国版权法,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下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现行的中国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即使是有关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阐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 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需要。
现有的中国版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规定亟需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充分兼顾电子商务 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加以修订或增加新内容。
我也是写这个题目的,目前是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博客是什么,现在有哪些好的博客网站?
⒈什么是博客?中文“博客”一词,源于英文单词Blog/Blogger。
Blog,是Weblog的简称。
Weblog,其实是Web 和Log的组合词。
Web,指World Wide Web,当然是指互联网了;Log的原义则是“航海日志”,后指任何类型的流水记录。
合在一起来理解,Weblog就是在网络上的一种流水记录形式或者简称“网络日志”。
Blogger或Weblogger,是指习惯于日常记录并使用Weblog工具的人。
虽然在大陆早些时候或者台湾等地,对此概念的译名不尽相同(有的称为“网志”,有的称之为“网录”等等),但目前已基本统一到“博客”一词上来。
该词最早是在2002年8月8日由著名的网络评论家王俊秀和方兴东共同撰文提出来的。
博客也好,网志也罢,仅仅是一种名称而已,它的本义还是逃不过Weblog的范围。
只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博客”,既可用作名词Blogger或weblogger——指具有博客行为的一类人;也可以作动词用(相当于英文中的Weblog或blog),指博客采取的具有博客行为反映、是第三方可以用视觉感受到的行为,即博客们所撰写的Blog。
因此,“他/她是一位博客,他/她天天在博客”及“博客博什么客?”在中文语法与逻辑上都是正确的。
只是不同场合的用法不同罢了。
Blog究竟是什么?说了半天,其实一个Blog就是一个网页,它通常是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帖子(Post)所构成,这些张贴的文章都按照年份和日期倒序排列。
Blog的内容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从对其他网站的链接、评论,有关公司、个人构想的新闻,到日记、照片、诗歌、散文,甚至科幻小说的发表或张贴都有。
许多Blogs只是记录着blog个人所见、所闻、所想,还有一些Blogs则是一群人基于某个特定主题或共同利益领域的集体创作。
撰写这些Weblog或Blog的人就叫做Blogger或Blog writer。
博客存在的方式,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托管博客,无须自己注册域名、租用空间和编制网页,博客们只要去免费注册申请即可拥有自己的博客空间,是最“多快好省”的方式。
如英文的、中文的“博客中文站”()等都提供这样的服务;二是自建独立网站的博客,有自己的域名、空间和页面风格,需要一定的条件。
如方兴东建立的“博客中国”站();三是附属博客,将自己的博客作为某一个网站的一部分(如一个栏目、一个频道或者一个地址)。
这三类之间可以演变,甚至可以兼得,一人拥有多种博客网站。
⒉博客与黑客的区别 博客一词的创始人方兴东先生对于博客与黑客的区别有这样一段论述:①博客与黑客一样,也是“知识工人”的一种类型(注:这里所说的黑客,是指像Linux社区成员那样的生产性而非破坏性黑客)。
黑客的力量与其说来自于他本人作为“知识个体户”的智力,不如说来自于一种组织机制。
而这种组织机制——开放性、自组织、自我优化,恰恰是由知识的充分共享——源代码的开放——来保证的。
在这个意义上,黑客与其说是指人,不如说是指一种全新的知识的生产方式和交流方式。
与黑客不一样的是,博客从一开始首先就是指一种网络交流方式——继Email、BBS、IM(即时通讯)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一种媒体形式——自媒体(we media,或者叫“个人媒体”)。
换言之,仅从字面上讲,博客首先是指一群人,其次才是指某个人,首先是指“我们”,其次才是指“我”——通过多链接的、“序曲——导言”式的网络日志,使“我”成为“我们”,并让更多的人汇入到“我们”中来的“我”。
知识共同体”是他们共同的血缘。
在博客和黑客的世界里,借用邓恩的诗句来说,“没有人是孤岛”,每个人都是同一个大地的一部分。
单个的博客不是一个自足的点,而是一个知识网络上的节点。
相对而言,博客比黑客更明显地表现出“节点”的性质来。
②与黑客相比,博客的知识门槛低得多。
任何人都可以在几分钟之类迅速成长为一名博客——只要他有这个兴趣即可。
博客的文本提供了不少信息,但博客本人往往可能不是作者(版权所有者),他所做的,可能仅仅是提供了一些链接而已。
另外,博客的读者也可以加上自己的链接。
因此,与传统媒体不一样,博客往往不是把读者的注意力引向自己,而是通过已有或潜在(有可能被其他人加上)的链接,把注意力引向一个个“他者”。
最重要的是,博客通过把读者引向读者自己,让读者逐渐成为作者。
从知识和信息的消费者变成提供者。
⒊博客的产生的背景及历史简介 理解了博客与黑客的区别,也就明白了博客的核心其实就是超文本语言的再现。
这种理念甚至可以追溯到古代犹太人的一部法典《塔木德》。
这是一种看起来多少有些奇怪的法典。
表面上,它由正文与后人的注释两部分构成,但两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部分互为正文和注释。
而且,注释也是多层次的,包括对注释的注释,对注释的注释的注释……《塔木德》的特点就是:它是一种开放的文本而不是一本“只读文本”;原创者(立法者)与再创者(法律的解释者)只有先后之分,但在权威性上没有差别,从而也就没有严格的作者和读者的差别。
正因为《塔木德》的所有读者(即所有的犹太居民)都参与了作品的创作(也就是修改和完善),使这样的一部法律在不断延伸的时间长河中不断优化、升级。
但如果仅凭这些就说《塔木德》的作者们是最早的博客,恐怕有点让人贻笑大方了。
毕竟当时只知道什么叫“蜘蛛网”,呵呵。
不过,它的理念是博客的理念没错。
真正的互联网上最早的博客是谁,现在已无从考证了。
不过,2000年,台湾阿坚发表的《网录:一种新内容形式的崛起》,是一篇比较早的系统介绍博客的文章,该文发表于2000年1月7日。
时隔不久,国内门户之首的新浪也在“新浪科技”的业界新闻中,报道了博客现象,题为《直播网站和日志网站在美国盛行》,作者署名“少岩”。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Blog现象已经引起多方注意。
同年发生的震惊世界的“9.11”事件想必大家都记得吧,它不仅以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灾难永载于史册,同时,它也直接推动了Blog的普及和发展,使Blog开始正式进入普通人的视野。
在“9.11”事件发生后的几小时里,几乎所有的主要传统媒体网站都由于访问量过大而近乎瘫痪,这中间包括CNN、纽约时报和BBC重量级的媒体网站,而更加传统的电视媒体的报道内容却被很多人认为不够深入和全面。
其实,互联网在这种突如其来的“打击”下并没有死,而是以其他方式或者在其他地方重生了,这就是Blog。
其中最著名的几个Blog站点就是戴夫.温纳斯(Dave Winers)的Scripting News网站(和Slashdot和Fark站点。
这些站点一改以往的反世俗的态度,空前地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已经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相关信息。
从目击者的亲笔描述到紧张的试图得到朋友和亲属状况的请求。
其中最典型的是当数戴夫.温纳斯的Scripting News。
这个原本主要是介绍技术界的一些动态的站点,在袭击发生的当时就担负起了传递最新消息的责任。
整个9月11日早晨这里一直是获取第一手资料的最佳地点。
仅9月11日当天,在Scripting News网站上,与“9.11事件”相关的消息有近100条,有从其他媒体上摘录的新闻和申明(布什定义这是一场恐怖主义战争),也有目击者的直接描述(两座塔都已经倒塌),还有在其他国家的人提供的当地的反应(驻日美军提高了戒备)和最新的照片。
Scripting News甚至成为了传统站点的一些消息的来源,《纽约时报》也报道了Scripting News作为互联网上的代表反映了人们对于这场袭击的反应和关注。
Winers事后第三天在网站上进行了一些解释:“在互联网上有更多的人能够描述一个故事。
我们在得知新闻站点在突如其来的过度访问面前近乎瘫痪,并且也没有能够提供太多有价值的新闻。
这时候,我们就立刻开始了在自己的站点上让更多的人贡献新闻同时让更多的人获得新闻。
互联网没有死,事实上它才刚刚开始。
” 和Scripting news相比,另一个blog的参与者则更加与其原来的“理念”相距甚远。
以“这不是新闻,这是Fark”作为座右铭的“玩笑新闻”集散地Fark非常不情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的新闻来源,但是事实上他们却成为了典型,证明了有多少人希望在网上获取和提供新闻。
在“9.11”事件后的一天内一共有157条相关的消息。
而在之后网站编辑德鲁.科蒂斯(Drew Curtis)发表的一个声明更加说明了他们的矛盾心态:“首先,一半的道歉。
在过去的几天中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平滑地把我们从一个调侃新闻的站点转型成一个真正的新闻站点。
我们从来就没有认为我们需要这么做,但是‘9.11’事件后所有新闻站点都不幸倒下的事实,我们不得不承担起这个‘作为新闻站点的’任务。
第一次我意识到我们站点已经不是一个愚蠢的搞笑站点,而是在为人们提供真正资料的新闻站点。
这种严格的新闻真实性真的从来没有(在这里)发生过。
” 从此以后,Blog就成为了网上的热点,特别是在美国。
2001年开始,国内的相关报道就更多一些。
比如《数字财富》杂志在当年第26期,发表了魏戎同志编译自美国The Industry Standard《工业标准》杂志)的一篇由Nicholas G.&Carr撰写的关于博客的文章,题为《可塑媒体》。
但真正在国内引起广泛的注意和重视还是在2002年的夏秋之交,自以方兴东为代表的一代博客人建立“博客中国”网站并大力推广之后,博客这个全新的概念才真正在中国这块辽阔的土地上生根发芽,中文的博客网站也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
⒋中文博客站简单Blog博客中国:博客中文站:中文Blog心得:数字部落:Hi!PDA:新讯BLOG:第三只眼看电信:vivo的数位日志:平民思考:报客BLOGGER:Bloggercn:中国茶:互联教育体系:⒌关于博客的一些说法和比喻 我搜索了一下,对于博客的说法,网上有如下一些论调和比喻,列举出来,对大家理解博客是有好处的:——博客是继Email、BBS、ICQ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
——博客是网络时代的个人“读者文摘”。
——博客是以超级链接为武器的网络日记。
——博客是信息时代的麦哲伦。
——博客代表着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工作方式,更代表着新的学习方式。
通过博客,让自己学到很多,让别人学到更多。
——博客代表着“新闻媒体3.0版”:旧媒体(old media)→ 新媒体(new media)→ 自媒体(we media)。
总之,博客是一个正处于快速发展和快速演变中的互联网新应用。
在《市场术语》中对博客的定义为:一种表达个人思想和网络链接,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且不断更新的出版方式。
Pyra创始人EvanWilliams认为博客概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频繁更新(Frequency)、简洁明了(Brevity)和个性化(Personality)。
佩姬?努南的解释是:博客是每周7天,每天24时运转的言论网站,这种网站以其率真、野性、无保留、富于思想而奇怪的方式提供无拘无束的言论。
其他说法还有:博客是一个“快捷易用的知识管理系统”(Dylan Tweney),博客是新型的“协同媒体”,博客是“不停息的网上旅程”,是“个人网上出版物(社区)”,是“网络中的信息雷达系统”,是“人工搜索引擎”,是“专家过滤器”,是“自组织网络生态”,是“草根记者”…… 成为一名博客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只要你原意,任何人都可以在几分钟之内成长为一名博客。
“.商标”vs“.TM”,域名商标界的真假美猴王
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的发展,很多线下的产品与销售已经推广至线上进行,甚至很多企业的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因此很多线下的品牌渐渐的线上开始崭露头角,或者说想要在线上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那么通过注册域名商标就成为了事半功倍的手段。
但对于域名商标这个新兴起的名词很多人不是很明白,近来就有很多客户问到笔者,什么是线上商标,什么是域名商标,甚至有客户反映,一些网络公司推荐他们花高价已经注册了所谓的域名商标“”,那么下面笔者就为大家揭开“.商标”、“”,这两个真假美猴王的真面目。
“.商标”与“”的比较如下:
“”从本质来看是土库曼斯坦的国家顶级域名,相当于中国的“”,只不过其域名后缀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是商标的标识,凡使用商标场合,都会使用到TM域名来区别、表征商标的使用,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具有一定的商标含义,“”域名从管理上讲,与COM等一般的通用顶级域没有太大区别,遵循先来先得的基本注册原则。TM可能也就因此被很多的中国商人钻空子,当作商标域名在卖。
“.商标”是由国际互联网域名与地址资源分配机构(ICANN)认证及授权的全球互联网上具备明确商标标识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在中国,“.商标”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审批,具备互联网顶级域的合法运营资格,被列入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体系。“.商标”是由世界各国的商标权利人或申请人使用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名称或商标权益内容加中文“.商标”顶级域后缀构成。每个使用品牌“.商标”的品牌信息网站需具备在中国进行互联网接入所必须的网站备案资格。
笔者随机查询了一些知名品牌,如“星巴克.商标”、“唯品会.商标”“广发银行.商标”等均在我们所熟知的企业名下;而所查询的“”和“”,都是被品牌权利人以外的第三方注册,如此可见“”对注册人并无额外资格要求,这下读者心里应该有些明朗了。
可以说“.商标”是一个互联网域名+知识产权商标的创新型知识产权网上标志实现了人们需要在互联网上与传统商标的统一,便于网民与消费者凭借这个标志在网上寻找、识别和区分各类商品与服务信息来源,减少因网上网下商标名称的不统一而造成对商标在认知上和使用上的混乱与烦扰,从而减少因购买假冒商品与服务或误入钓鱼网站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商标”实现了线下商标的权利人希望自己的商标权利在线上得到延伸、扩展与保护,同时具有商标权与域名权的知识产权标志,让商标在网上网下实现统一的表达、管理、使用与宣传,防止自己的商标在互联网上遭到假冒、仿冒等侵权,保障自己在互联网上的商业利益。
通过以上简述,估计读者已经清楚,到底谁才是域名商标界真正的美猴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