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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用程序和工具
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类别,个人网络空间还提供了各种其他应用程序和工具,旨在提高生产力、便利性和娱乐性。这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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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司拒绝执行个人信息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怎么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三读通过,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对应的是,作为“信息处理者”的企业也有了法律上新的义务。
作者 | 吕长军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编辑 | 布鲁斯2021年8月,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读通过 ,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方面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但相对应的是,作为“信息处理者”[1]的企业也有了法律上新的义务,包括:制度完备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义务、内部权限管理义务、信息质量与算法合规义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义务、事前风险评估义务(例如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合规审计义务、以及特殊处理者的义务等,因此需要依法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个人信息及数据[2]合规体系。
一、企业建立个人信息及数据合规体系的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企业提出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要求,似乎企业负担加重,但实际上企业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来进行合规操作有诸多的价值:其一,合规价值。
我国先后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法律不仅构建起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基本框架, 而且均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数据(或个人信息)合规制度,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要求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类型复杂的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合规制度体系”[3];同时,诸多境外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如GDPR等也要求企业建立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
可以说,建立个人信息及数据合规体系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
其二, 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在强调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大环境下,企业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有效努力,最终会得到合作方的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得到消费者的最后认同,这无疑将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其三,降低企业风险及减少损失。
任何企业在个人信息及数据方面不合规的行为,均有可能产生行政调查、侵权诉讼、媒体曝光、甚至刑事案件等后果,将可能会为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包括行政处罚、诉讼赔偿、刑事处罚、客户流失等。
其四,有助于应对行政监管或诉讼。
企业的个人信息及数据合规体系的完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企业已充分尽到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可以有效助力企业应对监管执法和诉讼抗辩。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下企业的合规义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51条集中阐述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要合规义务,包括制度建设、信息分类、技术措施、人员管理和应急预案五个基本方面以及兜底的其他措施。
第51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而言,了解和梳理企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目的、范围和方式,是进行信息处理管理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需要整理、制定适应企业内部的个人信息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信息收集、传输及处理制度;(2)个人用户信息收集及处理告知制度;(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传输、使用及数据库安全等);(4)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5)个人信息风险评估制度 ;(6)审计制度等。
除上述重要制度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还应有应急预案制度、个人信息出境管理制度等。
(详见下文)内部制度应具有合规性、可行性、完备性;也即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要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可操作,同时应注意全面覆盖相应各个业务条线, 具有完备性。
2)制定个人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及处理操作流程流程与制度相辅相成。
企业应注意“个人信息处理全流程管理”的重要性,实施从个人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到处理、删除等各环节的衔接和涵盖全流程的管理,并在流程中应注意严格的权限管理。
3)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专职人员《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了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而GDPR则要求设置数据保护官。
《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硬性要求所有的企业均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而是要求如果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 则应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4],但“数量”并未予以明确标准。
当涉及的个人信息数据量较大时,企业应当考虑设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其进行相关工作的统筹和管理,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成立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乃至推行制度及措施的实施。
2、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提出要将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无论从合规或管理效率而言, 企业都有必要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首先,梳理企业信息库存。
搞清企业目前拥有哪些个人信息(数据)、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位于何处、如何流动以及与哪些部门相关,是在企业中创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框架的基础。
其次,明确所需信息, 去除非必要信息。
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满足《个人信息法》第6条提出的 “明确合理目的”以及“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两个原则。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其需要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通过清单等形式将所需信息的内容和目的进行陈列,同时,应在企业系统中去除非必要的信息,并严格要求各部门不再进行收集或储存。
再次,对需要处理的信息进行分级分类,以便进一步的管理,包括处理权限、流程等工作的区分。
其中,企业应对以下两类信息进行甄别并加以特别关注:1)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这类信息多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因此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相关的程序和保护措施要求较之一般个人信息要严格。
2)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个人信息。
我国法律要求对该类信息的处理应依法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 不仅仅指收集的外部个人信息, 也包括对内部员工的个人信息。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因对内部员工“人力资源管理”从而可以进行各种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 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内部员工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在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而保障数据安全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一项重要且基础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我国《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5];《数据安全法》强制性规定了数据处理者保障数据安全的法律义务[6], 《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要求企业采用安全技术措施来保护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
匿名化后的数据,不需要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 但仍应遵守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
4、个人信息处理权限及安全教育与培训个人信息处理权限制度经过多年企业界的实践, 被证明是一项较好的对个人信息及数据管理的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该机制直接列为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
该机制的要点在于:1)设立内部分工和权限制度。
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等处理环节,以及风险监控、合规等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并根据分工和信息分级分类情况,对不同员工设置对应级别的权限。
2) 全员参与(而非重点人员参与)安全与权限培训。
通过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牢固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明确各自权限所在, 防止人为造成数据泄露。
5、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制度合规工作虽能防患于未然,但并不能完全排除风险。
随着技术进步和企业产品迭代,安全漏洞总难以避免,因此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备不时之需。
我国《网络安全法》中已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9],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再次强调企业应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并将此作为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企业的其他合规义务除第51条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企业的一些重要的合规义务, 主要包括:1、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充分告知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告知-同意”原则。
对于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应制定出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隐私政策》),真实、完整的向用户告知企业的基本情况、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范围及场景、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及规则、对外共享及披露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障机制、投诉处理渠道等。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应公开发布且应送达个人信息主体, 由用户在注册或首次运行产品时阅读并勾选同意后才可继续使用。
如涉及个人信息会被用于用户画像和个性化展示的,则应在《隐私政策》中征得用户的同意,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而在进行自动化决策前,应当就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和公平性做好充分说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对于收集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10],因此企业不能采取过去的概约性、打包式的同意,而应单独提示用户勾选同意方可。
2、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义务(应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修正、移转及删除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复制权、可携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
既然个人享有一系列个人信息权利,也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者负有配合个人权利行使的义务。
企业需要根据用户个人的需求,灵活和准确地响应数据主体访问查询、更正、删除、移转等要求。
1)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的途径及服务长期以来,不少互联网平台将用户信息视为重要的财产性权益,而用户想了解平台到底掌握自己哪些信息却有时连查询的渠道、途径都没有。
GDPR开了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的先河,确认个人有查询权,即有权要求互联网公司(信息控制者)提供掌握本人信息的明细清单。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企业应为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的法律义务,因此企业也应制定相应的接受用户要求、核实身份、汇总信息、提供信息的制度和流程。
2)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 提供个人信息修正的途径及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修改权,企业应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修正的途径和服务。
相应的,企业应建立起修正沟通渠道、内部修正机制等。
3)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提供移转的途径及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可携带权,即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该规定不仅有利于个人自由处理其个人信息,也有利于打破数据垄断和数据孤岛现象。
而作为企业也应就此制定移转的内部操作流程。
4)接受信息主体的要求,提供便捷删除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撤回同意,是个人信息主体处分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
企业应确定撤回方式、撤回渠道等响应机制,并应保证用户行使权力的便利性,符合“便捷原则”。
虽然法律未解释何为“便捷”, 但按照通常的理解,“撤回”的难度不应大于“同意”的难度。
因此,企业可在企业主网页、APP登录入口等显著页面安置“撤回”的链接或选项, 并提供明晰的操作指导。
企业内部因数据的修改和删除有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故应建立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并应研判其中的风险。
3、数据与算法的合规义务1)数据质量的检查和审视,防止因数据质量引发歧视算法以数据为基础, 数据不准确,则算法结果、数据分析结论则基本不会准确,有可能会对相关数据主体带来负面评价,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8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保证个人信息质量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从企业的角度说,则应建立检查和审视数据的相应制度和流程, 以保障数据获取的准确度。
2)保证算法公平合理, 防止不合理差别待遇互联网时代“算法为王”。
算法推荐是搜索引擎、社交软件、电子商务等几乎所有平台的标配。
平台用代码、算法替代了传统的内容分发过程中编辑的角色,提高了服务效率的同时,也会导致例如大数据杀熟、劣质内容泛滥等一系列侵犯用户权利的现象。
也正因为算法推荐下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手段进行干预,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初步确立了算法问责制,这在我国还是首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
算法的透明性、公平及公正性本属于伦理范畴,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它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成为相关企业的法律义务。
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对所用算法进行检查和审视,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3) 自动化决策(算法),需遵循“明确合理目的”以及“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两个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进行自动化决策,需遵循“明确合理目的”以及“个人权益影响最小”两个原则,而且在自动化决策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也即赋予个人主体拒绝权。
这对于长期以来通过个性化推荐、通过用户画像为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企业来说,产生较强的影响和制约。
4、事前风险评估义务[11]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企业应当进行事前风险评估,且应将风险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1)处理敏感个人信息;2)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3)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4)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5)其他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我国《数据安全法》中仅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对其数据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12];《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明确在涉及“敏感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向第三方提供”、“对外公开”、“跨境提供”等情形下赋予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事前评估”的义务。
因此,风险评估将成为作为信息处理者的企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应将其制度化、常态化,在保证评估质量的情况下尽量实现高效、快捷。
笔者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组织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数量, 收集、存储、使用、委托、提供等的情况,面临的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5、合规审计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定期对企业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13]。
但由谁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审计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未雨绸缪,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三部基本法律中相对具体的规定,制定出应对审计的方案。
笔者认为,主要内容应包括:1) 审查内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备忘录的完备性和合规性;2) 定期审计个人信息处理和管理工作;3) 审计履行个人信息查阅复制、修正、移转及删除义务情况(信息主体权益保障情况);4) 审核风险评估报告及记录情况;5) 审核个人信息相关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6) 根据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调整内部制度的情况。
6、委托外部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不允许进行个人信息的外部委托处理, 但是应区分“共同处理”与“委托处理”, 其中,共同处理应取得信息主体的充分授权。
在数字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 数据外部委托处理已经极为常见, 比如云服务,SAAS服务等, 均需要数据的外部存储与处理。
委托处理虽不必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在对委托第三方(受托人)处理的情况下,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之前,应事先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其中应清楚载明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期间等事项, 尤其是委托受托人进行信息处理不应超过个人权利主体的授权权限或相关法律授予的权限。
7、跨境数据传输的合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禁止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而是规定了实现数据跨境传输的必要条件以及制度性框架,并引入了国际上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如标准合同机制等。
但是,在操作层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制度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去进行细化,包括标准合同模板、国家网信部门的评估流程及标准、认证部门及认证标准、不对等国家的清单等[14]。
因此,在跨境数据流动场景中,企业应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的规定, 慎重处理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
对于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企业合规内容多而杂,可能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一个完整的应对思路和方案, 所有部门都应当做好调整和配合的准备。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吸收了国外立法的优秀做法以及过往国内实践宝贵经验,可谓是“集大成者”,真正把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了新的水平;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待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一起努力,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网络空间权益以及促进信息合理利用的作用。
相关链接: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每周速览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注释:[1]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仅仅包括企业,也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本文主要讨论企业的合规义务。
[2] 数据是信息的载体, 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通常以数据形式存在,故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不可分离。
[3]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
[4]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5] 参见《网络安全法》第10条。
[6] 参见《数据安全法》 第25条。
[9] 参见《网络安全法》第 25 条。
[10]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9 条。
[11]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55 条。
[12] 参见《数据安全法》 第28条.[1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14] 参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40条、第43条。
网络安全法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极大威胁,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面临严峻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对于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__【关键词】: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个人信息__一、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__对于什么是个人信息,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我国,个人信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次出现于 2009 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该法第七条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并未对个人信息作出法律上的定义。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这里面提到了个人电子信息,但对于什么是个人信息也没有很明确的说明。
一般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
从理论上来说,个人信息就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__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
即便对于可以公开且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控制权。
例如,权利人有权知晓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向谁公开该信息以及他人会基于何种目的利用信息等等,但隐私权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并不在于保护这种秘密的控制与利用,这显然并不属于个人信息自决的问题。
__二、当前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__1. 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__近日,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与封面智库联合发布的《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揭示了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面临严峻形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份《报告》显示,超过70%的参与调研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26%的人每天收到2至3条甚至更多的废品短信;20%的人每天收到2至3个甚至更多的骚扰电话;多达81%的参与调研者经历过对方知道自己姓名或单位等个人信息的陌生来电;53%的人因网页搜索、浏览后泄漏个人信息,被某类广告持续骚扰;租房、购房、购车、车险、升学等信息泄漏后被营销骚扰或诈骗高达36%。
__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防范个人信息侵害,在使用个人信息载体时疏忽大意或不知如何采取防范行动。
日常生活中,证件复印件、快递单和手机是泄露个人信息重要载体。
很多人将证件复印给相关机构时,从不注明用途;一些人将写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直接扔掉而不加处理,给信息被泄露造成了隐患。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网络诈骗泛滥的重要原因,今年以来舆论特别关注的山东徐玉玉遭电信诈骗死亡案、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案,皆因个人信息泄露之后的精准诈骗造成。
__2.个人信息被贩卖、被滥用现象严重__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贩卖个人信息。
目前,个人信息被贩卖的范围日益扩大,从传统的工商、银行、电信、医疗等部门向教育、快递、电商等各行各业迅速蔓延,涉及社会公众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形成了庞大的“灰色”产业链。
被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可以说是无所不有,对社会和公民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个人信息的非法贩卖行为给广大群众在经济、名誉等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
同时,大规模的信息泄露和信息非法买卖助长了短信骚扰、电话诈骗等恶意违法行为,我国的个人信息被滥用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37%的网民因网络诈骗而遭受经济损失。
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废品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人均损失133元。
个人信息被滥用已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__三、《网络安全法》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__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必将对加强和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该法共分七章七十九条,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__1.强化了用户的知情权,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__互联网时代,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都是建立在用户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或隐患时负有“及时告知用户”的法定义务。
该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多发的“漏洞门”和“黑客门”事件作出的,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在网络权益上的发展和进化。
尽管网络漏洞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但用户有权在第一时间知晓漏洞的存在,网站有义务第一时间向用户进行告知。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尽量避免用户损失的扩大,减少因网络漏洞和黑客攻击可能带来的损害。
《网络安全法》第42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强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基础上,强调了对“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下,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的义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中首次明确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通知制度,使当前个人信息泄露无法彻底杜绝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增强用户对相关诈骗行为的警惕性,及时作出防范措施,有助于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__2.规范了个人信息收集制度,切断网络诈骗源头__《网络安全法》第40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__网络诈骗的源头是因为一些不法者收集个人信息的门槛很低。
网上购物、发邮件、买房、求学等行为会不经意“出卖”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
网络诈骗的发生,一般会经历个人信息被收集、遭泄露、被买卖、最后被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环节。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的义务。
同时,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的边界,“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地图导航软件需要用户的物理位置,这是功能性要求,可以满足;但如果要用户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就属于不必要的。
__3.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拓展资料】__《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4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__《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加大了保护力度。
对于通过各种渠道贩卖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作出了诸多禁止性的规定,切断了个人信息倒卖的渠道,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各种贩卖个人信息的现象。
__《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__《网络安全法》对哪些网络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强调了网络运营者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多样化,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
__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整个社会的通力合作。
一方面需要广大公民不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但人们也期待一部更为全面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世。
面对网络视频聊天诈骗该怎么办?
对于你的这种情况第一步在你的朋友圈发一个公告,以防止朋友们被骗!要很认真地写清楚事情的缘由,不要怕影响自己,因为一旦你的朋友受骗对你也有影响。
因为你已经报警,骗子不会马上行骗,可能会过一段时间,所以不可掉以轻心。
通常会从你最亲的几个人下手,因为容易得手,你要反复告诉最亲的那些人,不要嫌麻烦! 另外对于这件事要反思如何避免! 第一、不要与不熟悉的人视频聊天,更不能让对方知道自己的通讯录。
第二、对待陌生的网友要有防范意识,不要说自己的隐私,能不说话最好,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说,要注意做好防护,比如不让对方看朋友圈,空间等。
第三、不要与陌生人视频聊天,甚至语音聊天也不要,因为你不熟悉,陌生人凭什么跟你聊个没完,你是否想过? 第四、一旦发现对方威胁或被骗立刻报警,这点你做得很好!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我的个人观点如下:首先你不要太慌张。
先看看你身边的亲戚朋友有没有被骗的或打电话和你联系确认此事的。
如果没有就证明此事还没有到那个地步。
应该把心态放平,我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我买车一段时间后就有人打电话问我是谁谁谁吗?车牌号是多少多少,所有信息都知道让我给钱,我问他要多少,他说5000元,我去才5000元你也是费心了,我说那行吧我去取钱,你来找我拿,正好我派出所的朋友想见见你,哈哈,后来也没打过电话,现在是网络时代,有时候不经意就会把信息暴露出去,所以你也不要害怕,骗子只为了钱,不会因为你没给钱而去找你报复,那样骗子只会自投罗网的,你可以告诉你的朋友和亲戚你的事,提醒一下比较好,勇敢面对吧遇到网络视频诈骗,首先我们要在网络平台给与举报!若他们骚扰到我们,那我们就应该截取有效的录音,视频聊天等到当地公安局报案! 在当今 社会 ,手机,电脑,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网络中各种诱惑,我们应该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被诱导,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我曾经认识一朋友,他在某单位上班!他就遇到了视频诈骗!因为不法分子截取了视频与聊天内容,对他进行了敲诈勒索!由于他工作体面,害怕被单位的人知道,所以就给不法分子汇了钱,也正是因为他的妥协,被不法分子接二连三的进行敲诈!最后还是选择了报警! 最后,我想说的是,面对网络诈骗我们应该正面回应,报警是我们最好的选择!同时我们应该正视自己犯的错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想着去遮掩!知错就改!同时,若自己心态放正,可以拿自己为反面教材,让身边的人或更多的人知道,避免他们再次上当受骗! 做人做事要切记不贪占便宜,经受的住诱惑!你好,你的这种不是视频诈骗,有点像网贷的形式。
是你个人信息泄露了,骗子利用你的个人信息来要挟你。
这个你不用担心,你也不要给他转钱。
只要你泄露的个人信息不是特别重要的就不要理他,他不会把你怎么样的。
这种骗子一般得到的个人信息比较多,你要理他,让他在你身上看到骗不到钱,他过一两天就不会惹你了,因为骗子也不想把时间浪费在你身上。
你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是手机中病毒还是其他方式被泄露的,如果是手机的中病毒应该是你乱下软件,或者是你点开了陌生人给你发的链接。
你遇到这种情况做法是对的,骗子qq被封了,这对他没多大影响,因为骗子用的qq特别多。
你也不用担心他会报复你,你举报他qq他是不知道的,在说他是搞诈骗的封号对他来说都是很正常的。
在说搞网络诈骗的一般都不会去报复别人,如果他没骗到钱的人都去报复的话,他哪有那么多时间呀。
骗子主要是想法就是骗钱,这个骗不到就骗下个。
所以你的担心是多余的。
首先,看到你的处理方式,要给你一个赞,真的很棒哦! 但是呢,通过这个事情,你应该要想,为什么对这样的人要答应视频?还能录像?而且还是能作为要挟条件的视频录像?真的是很庆幸你在发生这样的事情后采取了正确的措施,但是以此为戒,以后对于网络虚拟上的人或事物,务必保持百分百的清醒。
这一次是只找到你,没有对你的亲人好友下手,就算没什么事,但是有钱财损失,心情就够郁闷的了。
网络诈骗只是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形式,主要是通过网络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从而获取他人的财产。
由于网络诈骗影响大、范围广,我国对网络诈骗罪的处罚规定的比较严厉。
那么,网络诈骗的常用手段有哪些呢?遇到网络诈骗怎么办?网络诈骗罪如何判?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党英律师解析。
网络诈骗的常用手段有哪些呢? 1、骗子通过各种方法盗窃QQ账号、邮箱账号后,向用户的好友、联系人发布信息,声称遇到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
2、网络上又出现了一种以QQ视频聊天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新手段,嫌疑人在与网民视频聊天时录下其影像,然后盗取其QQ密码,再用录下的影像冒充该网民向其QQ群里的好友“借钱”。
3、网络钓鱼。
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或网页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获取利益。
4、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
诈骗分子以;废品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5、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
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交易平台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
还有的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恶意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以窃取用户信息。
三少支招: 遇到网络诈骗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确定损失 当遭遇了网络诈骗,我们需要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
如被骗财物为 游戏 道具、 游戏 币、账号或其他虚拟物品,请先联系该 游戏 、软件或网站的管理员进行处理。
二、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 确定了损失之后,我们必须尽快报警,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有的受害者扣回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想尽办法、尽快止损 报警之后,我们可想办法进行止损,如尽快联系开户银行,要求冻结我们自己的被骗账户,为联系银行、报警,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四、搜集证据、妥善保存 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与被害人接触联系,如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络 游戏 等。
首先受害者要保存所有证据,以及交易记录,最好有银行的交易记录,还要网络聊天记录,与对方的联系方式。
五、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 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就是你可以选择在你的所在地报案,如若你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受理并非立案)。
六、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破案主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中在计算机网络上遗留的数据信息,利用专业技术和工具,分析判断犯罪人的有关情况,追踪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的位置和有关数据,以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开展侦查工作。
有的受害人因受到网络诈骗受害人的懊悔和羞愧,而很少报案或者即使报案也有隐瞒事实的,给公安机关破案加大难度。
对网络诈骗案件的案情分析,主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中在计算机网络上遗留的数据信息,利用专业技术和工具,分析判断犯罪人的有关情况,追踪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的位置和有关数据,以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开展侦查工作。
三少普法: 网络诈骗罪如何判?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大家好 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 当遭遇了网络诈骗,我们需要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
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
如被骗财物为 游戏 道具、 游戏 币、帐号或其他虚拟物品,请先联系该 游戏 、软件或网站的管理员进行处理。
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 确定了损失之后,我们必须尽快报警,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
有的受害者晚会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想尽办法、尽快止损 报警之后,我们可想办法进行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
若为网银诈骗,且有保存诈骗者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的话,可立即登录对方开户银行的网银和电话银行,输入对方账号后,故意输错三次登录密码,这样对方的网银转账跟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就会被暂时冻结24时,为我们联系银行、报警,进行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4、搜集证据、妥善保存 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与被害人接触联系,如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络 游戏 等。
首先受害者保存所有证据,以及交易记录,最好有银行的交易记录,还要网络聊天记录,与对方的联系方式。
5、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 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
就是你可以选择在你的所在地报案,如若你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受理并非立案)。
6、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有的受害人因受到网络诈骗而感到懊恼和羞愧,很少报案或者即使报案也对案件事实有所隐瞒,这将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
为了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请在报案后,向办案民警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7、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因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的报案只予以登记报案。
当然,如果受害人众多,骗子的手段恶劣也可能予以立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络诈骗手段越来越多,花样复杂,那我们应该如何才能够有效防止欺骗呢?今天邯郸网警就跟网民聊聊,遇到类似问题如何做到尽量止损。
1 保持冷静、确定损失 当遭遇了网络诈骗,我们需要尽量保持冷静,切莫慌张。
首先,我们要确定自己的损失,如钱财、物品等,可以的话,可列出损失清单,供报案所用。
如被骗财物为 游戏 道具、 游戏 币、帐号或其他虚拟物品,请先联系该 游戏 、软件或网站的管理员进行处理。
2 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 确定了损失之后,我们必须尽快报警,切不可再联系网络诈骗者,防止二次受骗。
有的受害者晚会损失心切,未经报案便私下联系网络诈骗者,并且轻信了其提供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二次受骗,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3 想尽办法、尽快止损 报警之后,我们可想办法进行止损,如尽快联系银行或快递公司等。
若为网银诈骗,且有保存诈骗者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的话,可立即登录对方开户银行的网银和电话银行,输入对方账号后,故意输错三次登录密码,这样对方的网银转账跟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就会被暂时冻结24时,为我们联系银行、报警,进行进一步止损工作争取宝贵时间。
4 搜集证据、妥善保存 网络诈骗者一般都是通过媒介与被害人接触联系,如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络 游戏 等。
首先受害者保存所有证据,以及交易记录,最好有银行的交易记录,还要网络聊天记录,与对方的联系方式。
5 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 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
就是你可以选择在你的所在地报案,如若你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受理并非立案)。
6 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有的受害人因受到网络诈骗而感到懊恼和羞愧,很少报案或者即使报案也对案件事实有所隐瞒,这将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难度。
为了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请在报案后,向办案民警如实反映案件情况。
7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因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的报案只予以登记报案。
当然,如果受害人众多,骗子的手段恶劣也可能予以立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